信托如何深耕债市
来源: 苏信理财 时间:2012-02-20
在当前股市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公司债的扩容与增效开始为市场所关注,此间,信托公司能起到什么作用?从中又能觅到何种商机?对此,业内专家指出,目前信托参与债券市场的程度较低,大多是组合投资类信托产品将债券作为配置之一,而主投债券的信托产品由于收益较低而数量稀少。为此,信托公司可尝试运作“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从而吸引更多债券投资者。
“债券类信托”收益低
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11月23日,国内市场存量债券共有3156只,票面总额共计20.7万亿元。其中,公司债有146只,规模为2616.6亿元,在市场中的占比仅为1.26%。而香港债券市场上企业债占到73.64%(截至2011年11月23日的数据)。考虑到我国各类公司有几百万家,公司债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据了解,目前信托参与债券投资的形式单一,大多是组合投资类信托产品中将债券作为低风险配置,这同时满足了流动性需求。而将债券作为主要投资方向的信托产品却极少,主要原因在于产品的收益相对较低。如中海信托于2010年11月推出的“债券投资精选产品单一资金信托计划”,2011年11月17日到期,最终收益率为3.42%(一年)。期间收益率最高时也仅有4.46%。
诺亚财富管理中心研究总监李要深认为,债券类信托产品收益低的主要原因是投资标的范围较窄、产品期限短。债券投资的一般策略是持有债券,通过债券价格波动获得利润并收取利息。信托产品投资的债券,一般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高信用等级一般意味着较低的票面利率。除了市场利率降低这样的系统性影响外,债券价格波动多来自于公司经营改善、信用评级上升、企业降低债券利息带来的债券价格上升,而高信用等级债券难有这样的机会。期限较短也是收益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短期内,债券投资既难以体现利息收益,也难以获得价格波动的机会。
因此,面对制度红利带来的高收益(如宏观环境偏紧时,向资金密集型行业输送流动性),债券投资类产品难以获得投资者青睐。
不妨引入“附担保公司债信托”
那么,信托如何才能更多地参与到公司债的运作中去开拓一片广阔的蓝海呢?业内专家表示,可以在国内市场上借鉴西方成熟经济国家的做法,引入“附担保公司债信托”。
所谓“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是指公司债券持有人将债券的担保物权(抵押物权或质押物权)转移给受托机构,受托机构为受益人即全体债券持有者的利益,管理和行使担保权的一种财产管理行为和关系。目前,“附担保公司债信托”在很多国家运用得非常广泛,在中国台湾地区,这种模式被称做“公司债信托”,在美国则被称做CoporateTrust(直译为公司信托)。
在李要深看来,在中国引入“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产品是必需的,一方面,发行有担保的公司债,若为众多公司债债权人一一提供担保,在操作上极为困难,即使有可能,法律关系也极为复杂。另一方面,由于债券投资者众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担保权利的设定、债券的发行及发债资金的运用都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只能采取个别诉讼或集团诉讼的方式采取法律措施,耗时耗力。若引入“附担保公司债信托”,由信托机构将公司债券债权人分散的担保权集中管理和行使,可以简化复杂的法律关系,形成良好的债券投资者利益保障机制。
不过,李要深也指出,目前国内市场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是阻碍信托公司在这方面有所作为的最大障碍。简单地说,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导致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的边界模糊,无法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组合应用”有优势
李要深表示,信托是极其灵活的,通过不同种类信托的组合,可以充分实现社会资源的流动与组合应用,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比如,权利信托(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与资金信托(俗称的信托产品)的组合运用就有很大的空间。
虽然权利信托本身并不具有金融功能,但是,任何权利信托都可以通过受益权的分割转让或者整体转让实现融资,也可以通过信托财产的质押、抵押等等方式获得融资。另外,权利信托与资金信托的组合运用也可以实现融资。在这方面,典型运用方式就是通过集合资金信托募集现金,然后用于购买某项权利信托的受益权或者信托财产。
这种组合的有两大特点:一是通过此组合,受益权出让人获得了或长或短的资金使用权,可以投资于收益更高的项目,而资金信托则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理财的良好契机,满足了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二是一般情况下,为了顺利实现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销售,保证资金信托投资者的利益,有关主体会提供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除此之外,权利信托本身的信托财产也是对受益权受让者(即投资者)利益的保证。
除此之外,还可以将特定权利信托财产转让给单一资金信托,或者转让给某个银行的集合理财资金,这个集合理财资金本质上也是一个集合资金信托的资金,只是这个信托的受托人不是信托公司,而是银行。
“债券类信托”收益低
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11月23日,国内市场存量债券共有3156只,票面总额共计20.7万亿元。其中,公司债有146只,规模为2616.6亿元,在市场中的占比仅为1.26%。而香港债券市场上企业债占到73.64%(截至2011年11月23日的数据)。考虑到我国各类公司有几百万家,公司债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据了解,目前信托参与债券投资的形式单一,大多是组合投资类信托产品中将债券作为低风险配置,这同时满足了流动性需求。而将债券作为主要投资方向的信托产品却极少,主要原因在于产品的收益相对较低。如中海信托于2010年11月推出的“债券投资精选产品单一资金信托计划”,2011年11月17日到期,最终收益率为3.42%(一年)。期间收益率最高时也仅有4.46%。
诺亚财富管理中心研究总监李要深认为,债券类信托产品收益低的主要原因是投资标的范围较窄、产品期限短。债券投资的一般策略是持有债券,通过债券价格波动获得利润并收取利息。信托产品投资的债券,一般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高信用等级一般意味着较低的票面利率。除了市场利率降低这样的系统性影响外,债券价格波动多来自于公司经营改善、信用评级上升、企业降低债券利息带来的债券价格上升,而高信用等级债券难有这样的机会。期限较短也是收益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短期内,债券投资既难以体现利息收益,也难以获得价格波动的机会。
因此,面对制度红利带来的高收益(如宏观环境偏紧时,向资金密集型行业输送流动性),债券投资类产品难以获得投资者青睐。
不妨引入“附担保公司债信托”
那么,信托如何才能更多地参与到公司债的运作中去开拓一片广阔的蓝海呢?业内专家表示,可以在国内市场上借鉴西方成熟经济国家的做法,引入“附担保公司债信托”。
所谓“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是指公司债券持有人将债券的担保物权(抵押物权或质押物权)转移给受托机构,受托机构为受益人即全体债券持有者的利益,管理和行使担保权的一种财产管理行为和关系。目前,“附担保公司债信托”在很多国家运用得非常广泛,在中国台湾地区,这种模式被称做“公司债信托”,在美国则被称做CoporateTrust(直译为公司信托)。
在李要深看来,在中国引入“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产品是必需的,一方面,发行有担保的公司债,若为众多公司债债权人一一提供担保,在操作上极为困难,即使有可能,法律关系也极为复杂。另一方面,由于债券投资者众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担保权利的设定、债券的发行及发债资金的运用都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只能采取个别诉讼或集团诉讼的方式采取法律措施,耗时耗力。若引入“附担保公司债信托”,由信托机构将公司债券债权人分散的担保权集中管理和行使,可以简化复杂的法律关系,形成良好的债券投资者利益保障机制。
不过,李要深也指出,目前国内市场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是阻碍信托公司在这方面有所作为的最大障碍。简单地说,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导致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的边界模糊,无法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组合应用”有优势
李要深表示,信托是极其灵活的,通过不同种类信托的组合,可以充分实现社会资源的流动与组合应用,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比如,权利信托(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与资金信托(俗称的信托产品)的组合运用就有很大的空间。
虽然权利信托本身并不具有金融功能,但是,任何权利信托都可以通过受益权的分割转让或者整体转让实现融资,也可以通过信托财产的质押、抵押等等方式获得融资。另外,权利信托与资金信托的组合运用也可以实现融资。在这方面,典型运用方式就是通过集合资金信托募集现金,然后用于购买某项权利信托的受益权或者信托财产。
这种组合的有两大特点:一是通过此组合,受益权出让人获得了或长或短的资金使用权,可以投资于收益更高的项目,而资金信托则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理财的良好契机,满足了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二是一般情况下,为了顺利实现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销售,保证资金信托投资者的利益,有关主体会提供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除此之外,权利信托本身的信托财产也是对受益权受让者(即投资者)利益的保证。
除此之外,还可以将特定权利信托财产转让给单一资金信托,或者转让给某个银行的集合理财资金,这个集合理财资金本质上也是一个集合资金信托的资金,只是这个信托的受托人不是信托公司,而是银行。
(xief摘自上海金融报)